行业资讯当前位置:首页>MILA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行业资讯国家能源局:分布式能源的政策法规关键问题研究发布日期:2016-07-21分布式能源的政策法规关键问题研究 根据我国分布式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规划、并网标准、电价机制、优惠政策和运营模式五个方面对影响我国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关键政策和法规进行重点研究。由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其他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定位、适用场合、开发潜力和经济效益有较大差距,需要分类考虑制定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其他类型分布式能源政策。 一、战略规划与立项管理 (一)分布式能源规划 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担负着指导分布式能源合理发展,并与社会经济发展其他专项规划有序衔接的重任。因此,为分布式能源制定发展规划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分布式能源可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两大类,这两类分布式能源在发展重点、技术特性、用户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很难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综合的、适用于所有分布式能源特点的发展规划。在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规划制定中,需要按照一次能源类型,分别针对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能源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 1.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规划 目前,我国已经针对可再生能源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且出台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量上网、价格结算、补贴办法等一系列政策。为了避免不同政策之间的交叉重复,保持各项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可以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纳入到国家的可再生能源规划中进行统一考虑。 在现有可再生能源规划基础上,重点对城市和边远地区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进行重点规划,例如屋顶光伏发电、地热能、垃圾沼气发电等能源系统进行重点规划。 2.非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能源的规划重点 非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能源种类较多,如小型燃油发电机组、小型燃煤机组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机组等。其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具有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清洁环保等优点。因此,除可再生分布式能源外,我国可以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作为发展的重点,需要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规划开展专项研究。 现阶段,国家在制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纳入国家新能源相关发展规划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规划应纳入国家新能源发展规划,主要是对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发展领域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为各地方政府制定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提供明确导向,为不同主管部门的协同工作提供依据。美国也是通过制定国家发展战略来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例如,美国能源部于1999年制定了《建筑使用热电冷三联供(CCHP)——2020愿景》的发展战略,确定到2010年,20%的新建商用建筑使用CCHP,5%的现有商用建筑使用CCHP;到2020年,50%新建商用建筑采用CCHP,25%现有商用建筑采用CCHP的发展目标。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规划可以包括国家规划和省级规划。其中,在国家发展规划中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思想,重点发展区域和类型,关键技术发展目标,配套技术服务发展方式及目标,并且需要在发展战略中对财税、金融、接入电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进行指导性的说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省级发展规划以国家规划为指导,由省级政府对当地冷热负荷需求及特性、各类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的经济效益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和测算,掌握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适宜场所、发展潜力,从而提出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目标。同时,为了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需要结合当地情况出台配套的支持保障措施,如财税补贴、燃料价格优惠等。 (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各相关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能源规划、天然气规划、电源规划、电网规划、热力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相关规划需要与上述各专项规划相互呼应,有序衔接。在制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时,需要协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和一次能源供给之间的关系,在确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模和布局时,应充分考虑一次能源的供给能力、管道布局,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要协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和电网、电源发展的关系。在电源规划中考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对电力需求、系统备用的影响,在配电网规划中考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接入电网的需求。 (3)应坚持节能减排的基本原则 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中,需要明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应当以节能减排为原则。在确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模时,应对当地冷热负荷的需求及特性进行深入调研,应避免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建设规模过大,供热负荷不足,发电量过多,造成资源的浪费。 (4)明确“以热定电”的设计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的季节特点、温度变化和负荷特性都有显著差异。建议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设计原则,特别是热电联产和冷热电三联供系统要采用“以热定电”的设计原则,避免分布式系统的投资浪费和运行的不经济,促进分布式能源的科学、合理发展。 (二)分布式能源的立项管理 根据分布式能源的运行状态,可以分为独立运行、并网不上网、并网且上网三种情况;根据分布式能源是否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享受和不享受两种情况。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立项管理应根据以上两方面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立项管理的审查重点 由于分布式能源装机规模小、占地面积小、基本在用户侧接入、对大电网影响较少,针对分布式能源项目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立项管理办法,对项目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优化,减少项目立项成本。 针对分布式能源是否并网、是否上网、是否享受优惠政策等不同情况,立项管理的审查重点也有所不同: 对于需要并网和/或享受优惠政策的分布式能源项目,需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立项管理。对于需要并网的分布式能源项目,为了保证公共电网的安全,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由电网企业对接网方案进行确认后,方可正式立项。对于并网且上网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则必须严格按照公用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配置调度、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等设备和措施。除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之外,还必须签订《购售电合同》。 对于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分布式能源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需要重点对项目的能效水平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审查,并且需要在项目的整个运行周期内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节能环保的基本原则。 2.立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流程 对于需要政府进行立项管理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其总体立项流程如下: (1)项目投资方开展项目初可研工作。 (2)项目投资方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取得同意后开展前期工作。 (3)项目投资方开展项目可研工作,并通过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环境影响的审查。此外,对于并网的项目,需要由电网企业确认;对于需要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交项目设计文件,由该机构对项目的能效水平、环境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项目业主在上述审查意见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递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相关材料,决定是否核准项目实施,并下达立项批复。 二、并网管理 分布式能源系统是集中式能源系统的有益补充,共同构成相互支持的现代能源供应体系。除偏远地区为了解决基本用电需求的独立供电系统外,分布式能源系统通过与大电网的并网运行,由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可以提高分布式能源业主的供电可靠性,同时还将可能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统运行的经济性。对于电网企业来讲,在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分布式能源的发展,需要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分布式能源的发展不影响向其他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 (一)不同并网方式对配电网的影响 “并网运行”是指分布式能源系统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与公用电网在主回路上存在电气连接1。电气连接包括电缆直接连接、经变压器连接、经逆变器连接等方式。为了保证分布式能源的经济和稳定运行,分布式能源需要采用与公共电网并网运行的方式。分布式能源系统并网运行按照功率交换方式可分为“并网不上网”和“并网且上网”两种。“并网不上网”方式下,则分布式能源只与公共电网并网运行,电流的方向只能是从公用电网流向分布式能源系统用户;“并网且上网”方式下,分布式能源系统不仅可以与公共电网并网运行,同时还可以向公用电网输送多余电量。不同并网方式对配电网的影响对比如表5-1所示。 分布式能源系统并网运行,可以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统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但在传统的配电网中,将会对公用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采用“并网且上网”方式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将对配电网的电能质量、供电可靠性和继电保护都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并网标准的制定与主要内容 1.并网标准的制定 目前,我国输配电网的运行标准是统一的,大型发电机组并网也执行统一的并网标准。分布式能源虽然种类众多,使用的技术种类多,但是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需要遵循输配电网的运行标准。因此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网企业会同分布式能源制造厂商、科研机构等共同制定统一的分布式能源并网国家标准。 2.并网的技术标准 分布式能源系统并网的国家技术标准包括接入电压、接入容量以及对分布式能源系统本身的运行电压、频率、功率因素、谐波等方面的要求。 接入电压方面,为了将公共连接点处的注入电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应根据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容量,选择不同的并网电压等级,使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机组运行在一个安全合理的电压水平上。200kW及以下分布式电源接入0.38kV电压等级电网,200kW以上分布式电源接入10kV级以上35kV以下电压等级电网。 在接入容量方面,对分布式能源系统接入容量的技术标准要求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分布式能源系统并网容量应控制在接入线路容量的一定比例之内,一般以30%为宜(专线接入的除外);二是分布式能源系统并网的总容量应控制在接入点上级变电站单台主变容量的30%,且不应超过主变最大负荷的25%。 在运行电压范围方面,在并网电压因故障等原因导致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分布式能源系统应及时做出响应,在相应时间内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以避免使电压偏差加剧的情况出现,确保运维和一般人员安全,同时避免损坏所连接的设备。分布式能源系统正常运行电压范围及电压响应时间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Q/GDW 480-2010)的要求。 对于频率变动范围,分布式能源系统并网时发电频率必须与电网频率保持一致。分布式能源由于容量较小,在整个电网接入电源的比重很小,因此,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启停和运行对系统频率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是,电网频率的变化会对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机组产生影响,因此要求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控制系统能够监测电网频率,并调整发电机转速。分布式能源系统的频率响应特性符合《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Q/GDW 480-2010)中的要求。 在电压波动和闪变方面,分布式能源并网后所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应符合国家有关电能质量的相关规定。分布式能源系统并网后电压波动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Q/GDW 480-2010)的要求。闪变限值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与闪变》中提出的要求。 对于谐波要求,分布式能源系统所连公共连接点的谐波分量(方均根值)应满足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和《小型电站(沼气、余热)接入电网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分布式能源系统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电源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上发/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对于功率因数要求,由于分布式能源系统运行时间随机性比较大,在分布式能源系统停止运行时,电网中多余或不足的无功要由电力系统吸纳或补充,如果系统不能在瞬时提供足够的无功支持,就会导致电压下降,系统失稳。分布式能源系统功率因数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Q/GDW 480-2010)的要求。 3.并网设备配置的标准 为了保障分布式能源系统并网后,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国家应制定分布式能源并网设备配置的标准。分布式能源系统要按照并网设备配置标准,安装必要的电能计量装置、同期和解列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及通信调度装置等设备。 电能计量装置:对于“并网不上网”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在公共接入点安装单向的电能计量装置;对于“并网且上网”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在公共接入点需要安装双向电能计量装置和自动抄表装置。 同期和解列装置:分布式能源系统与公共电网接入点应配置同期装置和解列装置,满足分布式能源系统并入电网和退出电网的要求。 保护装置:“并网且上网”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其相关继电保护配置和整定应与公共电网相匹配,应配置相应的元件保护、系统保护、防孤岛保护等装置,接入10kV以上电网的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变电站应安装故障录波仪。“并网不上网”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应配置逆功率继电器或采取其它技术措施防止向公用电网倒送电力电量。 通信调度装置:分布式能源系统,应配置与调度联系的电话,通过10kV~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必须具备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能够采集电源的电气运行工况,上传至电网调度机构,同时具有接受电网调度机构控制调节指令的能力。并网双方的通信系统应以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对电力系统通信业务的要求为前提,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及调度电话等业务对电力通信的要求。参照各地分布式能源系统并网规程规定,对于 “并网不上网”的分布式能源系统,以及容量在3MW以下,采用非旋转发电装置的“并网且上网”分布式能源系统,通信调度装置可进行一定的简化。 (三)小结 分布式能源系统需要与公共电网并网运行,以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统运行的经济性和供电可靠性,但是也会对公共配电网的安全运行产生影响。 因此,综合考虑提高能效、天然气价格、并网设备投资、电网改造等因素,对于非可再生分布式能源,现阶段建议采用“并网不上网”的方式,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投资;随着我国智能电网的建设和发展,能源价格体系的完善,电网接纳分布式能源的能力不断提升,可逐步由分布式能源业主自主选择并网方式。 三、电价机制与接网费用 分布式能源具有双重属性,作为电力用户需要需要电网提供备用和电力补充供应,向电网企业支付的备用费和购电费;作为发电企业,在并网运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接网费用,同时多余电力需要向电网企业进行出售。因此,分布式能源的电价机制包括向电网企业购电的价格机制、余电上网价格机制和接网价格。分布式能源向用户提供电力的价格,通常由分布式能源业主与其他用户协商确定,本课题不进行相关研究。 (一)我国现行的电价机制 目前我国的电价体系主要包括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两部分。由于缺乏独立的形成机制和表现形式,输配电价主要通过电网购销差价体现,尚未真正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同时,以省为价区,不同省(市、区)的电价水平往往有所区别。 上网电价目前一般由政府制定,但逐步开始引入市场定价机制。由于历史影响,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较为复杂,多种电价形式并存。目前上网电价主要实行了经营期电价、标杆电价、煤电价格联动、招标定价、市场竞价等多种电价形成机制。 销售电价由政府制定,电价水平一般根据各地销售电价历史水平、购电成本以及供电成本(包括燃料、建设、运营与维修成本等)、需要的新增费用等的变化逐步调整形成。现行销售电价一般包括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与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排用电等用电类别,各电力用户之间交叉补贴严重。 (二)向电网企业支付的电费构成 对分布式能源用户,电网企业除了为分布式能源不能覆盖的负荷部分提供供电服务之外,还为用户的整个用电系统提供备用。由于电力系统具有发供用电一致性的特点,不论分布式能源的用户的用电量多少或用电与否,电力企业为了满足其随时用电的需要,必须要准备着一定的发、供电设备容量。在国外,分布式能源用户向电网企业支付的电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支付向电网企业的购电费用;二是需要支付电网企业所提供备用的费用。例如,美国各州都针对电网为分布式能源提供的备用制定了相应的价格,以保证电网企业的合理收益。 我国分布式能源用户向电网企业支付的电费也包括两部分:一是向电网企业购电的电量费用;二是电网企业为其提供备用费用。其中,电量费用根据分布式能源用户的实际购电量,按照用户的销售目录电价进行收取,并包括政府规定的各类电费附加和各类基金;备用费用可以参照自备电厂的基本电费机制,按照分布式能源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KVA)或其最大需求量(KW)进行收取。 (三)上网电价机制 采用“并网且上网”的分布式能源,在满足自身电力需求且仍有富余电量的情况下,需要向电网企业出售富余电量。分布式能源的余电采用不同的上网电价机制,将不仅影响分布式能源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作为市场价格信号,将直接影响到分布式能源的系统运行方式和能源利用方式。因此,需要根据分布式能源的特点,合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分布式能源上网电价机制。 1.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机制 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属于可再生能源的范畴,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采用保障性全额收购机制,即采用固定电价机制,电网企业保障性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对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而言,采用固定电价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包括屋顶太阳能、小型风力电站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可再生能源建设成本的逐步下降,政府可以逐步递减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使得固定电价机制既能保证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同时还能反映可再生能源真实的市场价值。 2.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的上网电价机制 对于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单纯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并不高。例如,大型天然气发电机组的发电效率通常在45%以上,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单纯发电的效率在30%-35%左右,只有通过能源的综合利用才能使其能源利用效率达到80%以上。 在制定化石燃料分布式能源的上网电价机制时,需要考虑向市场提供正确的价格信号,促使分布式能源以能源梯级利用、综合利用、满足自身的发展为主。如果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采用单纯发电的形式,而并不进行能源的综合利用,这将使得分布式能源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将不能实现发展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初衷,造成资源的浪费。 此外,分布式能源的装机容量较小,加之上网电量主要是富裕电量,上网电量并不大,上网时间相对较短,并且分布式能源业主分布比较分散,如采用由分布式能源业主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上网电价的方式,操作机制相对复杂。 在美国和日本,对于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通常采用 “固定上网电价机制”或“平均上网电价机制”,并通过制定较低的上网电价,来引导分布式能源的能源综合利用,以达到提高能源利用率的目的。例如,按照美国《公共事业监管法》的规定,化石燃料类分布式能源的上网价格通常为公共事业公司的可避免的成本(avoid cost),而美国公用事业公司的燃煤电厂占总发电量的60%,天然气占10%,通常用于调峰,这使得公共事业公司的平均购电价格远低于天然气电站的上网电价,这意味着对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上网电价要低于其发电成本。在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夏季高峰时段的上网电价为6.90日元/kWh,而大型的LNG发电机组的发电成本为7.0日元/kWh2,这使得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2007年和2008年的余电上网电量都仅为200kWh。 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的余电上网电价也可采用“固定电价”或“平均上网电价”机制。采用“固定电价”机制,可按照分布式能源的技术大类,分别制定上网电价标准。固定上网电价以当地燃煤机组的标杆电价为上限,这样既可以引导分布式能源实现能源的综合利用,同时价格形成过程透明、简单,争议小,易于执行,并且对电网企业的经营影响也相对较小。 采用“平均上网电价”,可按照本省火电机组的平均上网电价来统一制定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的上网电价。与“固定电价机制”相比,采用平均上网电价机制,将不增加电网企业的购电成本,但平均上网电价水平也存在变化比较快的缺点。 建议对于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采用固定电价机制来制定其上网电价,即按照本省的脱硫燃煤机组的标杆电价为上限,来制定分布式能源的上网电价。在分布式能源发展到一定阶段,各类分布式能源机组形成一定的规模,可考虑根据不同的分布式能源技术类型,制定不同的固定电价。 (四)接网费用机制 在国外,针对分布式能源的接网费用存在“浅收费”和“深收费”两种费用机制。其中,深收费机制是目前最广泛采用的接网费用机制,如美国、日本和大部分欧盟国家都采用这种机制,即由分布式能源业主来承担接入电网的所有费用,包括与电网直接连接的线路,以及因接网而造成电的网设备改造费用。浅收费机制是指用户仅仅支付接入配电网的设备成本,而不需承担由于该用户接入而引发的对配电网其他设备的投资和改造。 在我国,接网费用主要针对公共电厂、自备电厂和电力用户。其中,由于公共电厂向全体电力用户提供电力,因此其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对于自备电厂和电力用户,由于其接网工程主要是为了满足用户自身的电力需求,保证用户自身用电的可靠性,因此这两类用户的接网工程通常由用户自行投资,包括接入公共配电网的线路和相关变电设备等。 分布式能源用户既是电力用户,需要向电网进行购电,同时也是发电用户,有可能向电网输入多余电力。但是考虑到分布式能源接网的目的是为了用户自身获得更可靠的能源供应。因此,为了满足分布式能源用户的接网要求,电网企业对配电网进行一定的改造和升级,需要由分布式能源用户来承担。 因此,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经验,我国的分布式能源的接入费用宜采用由分布式能源业主来承担因分布式能源接入配电网而引起的电网投资与设备改造费用的机制。在接网费用的制定中,为了促进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可考虑将接网费用进行“标准化”,即按照机组的类型和容量标准,依据并网标准中规定的并网要求,根据机组类型和装机容量范围分别制定相应的接网费用标准,使各类型的分布式能源接网费用相对固定。 四、鼓励政策 分布式能源具有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减少排放等优点,但是这些优点都是外部影响,这些优点很难在市场中体现,而分布式能源的投资吸引力相对较弱,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一)分布式能源鼓励政策的准入条件 分布式能源的鼓励政策应遵循统筹兼顾资源开发、能源需求、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以节能减排为目标,以满足用户供电可靠性为宗旨,以提高能源效率为中心,因地制宜,规范发展的原则。准入条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清洁环保的分布式能源发展,重点对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燃料电池等清洁高效的项目类型进行鼓励。 二是针对化石燃料类的分布式能源设立能效标准,促进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的提高。例如,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总热效率不应小于70%,热电比不应小于75%。 三是鼓励先进能源利用技术。应对微型燃气轮机、燃料电池、风力发电等进行鼓励,对小煤电、柴油发电等污染大、技术落后的技术不予鼓励。 (二)我国分布式能源的鼓励政策 考虑到各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可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鼓励政策制定的总体原则和指导意见,由各省制定针对分布式能源的具体鼓励政策。鼓励政策可以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对分布式能源的投资进行优惠。优惠政策包括:1)按照分布式能源设备的铭牌容量给予财政补贴;2)在当前国产设备技术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对于确需进口设备的工程,免除设备进口税,随着国内分布式技术的发展,逐年减少设备进口税的优惠力度;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分布式能源项目优先贷款并给予利息优惠;4)在分布式能源接入系统的投资方面给予财政补贴。 二是对分布式能源运行进行补贴。补贴方式有:1)对分布式能源系统使用的燃料价格予以优惠;2)对于分布式能源企业,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是对分布式能源国产设备的研发和推广进行引导和鼓励。相关的措施包括:1)建立和健全科技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大对分布式能源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促进技术转让、完善产业创新体系等;2)设立分布式能源技术研究的专项资金,扶持和鼓励国内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创新。 五、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分布式能源尚处于起步阶段,分布式能源有投资大、运行维护技术负责等自身缺点,我国分布式能源发展,其运营模式至关重要。此外,在分布式能源向其他用户供电方面,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也是分布式能源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分布式能源的运营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的分布式能源项目的运营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业主自行投资,并负责日常维护。分布式能源项目由其所属业主投资兴建,并由业主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设备运行与维护。 模式二:采用能源服务公司模式。在这种方式中,分布式能源项目由业主投资,项目建成后聘请或采用能源服务的方式,由专业机构如能源服务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模式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可以通过使用分布式能源设备来提供客户的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用户的能耗。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包括: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节能服务,并通过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对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其初始投资相对较小,日常维护相对简单,并且富余电量一般采用直接上网方式,可以采用模式一或模式二方式。 对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特别是热电联产和三联供系统,由于涉及到发动机机械、并网和三相负荷管理、水路循环的热力技术和计算机化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多个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负责运行维护。对于这一类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可以引入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采用由能源服务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 (二)向其他用户供电的问题 分布式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应该首先立足于满足用户自身的能源需求,减少能源传输损耗,提高用户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满足自身的电力需求的基础上,在用户用电低谷期,可能会出现电力富余的情况。 根据我国《电力法》的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分布式能源业主将多余电力出售给其他用户,并不符合电力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开展电力零售侧竞争,独立的输配电价尚未形成,目前的政策条件还不具备分布式能源的余电向其他用户出售的条件。建议在现阶段,分布式能源的余电只向电网企业进行出售,上网电价按照政府批准的分布式能源上网电价来执行。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开展,输配电价机制的建立,在政策和法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开展分布式能源与其他用户的售电交易。 六、相关政策建议 我国分布式能源起步较晚,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引导和鼓励能源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的分布式能源技术的发展,淘汰污染大、能效低的分布式能源技术。通过深入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明确我国分布式能源的定义和界定标准 我国分布式能源系统可定义为:位于用户侧,优先满足用户自身需求,以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技术为主,发电总装机容量小,独立运行或与配电网连接,包含能量产生、能量储存和能量控制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我国分布式能源的界定标准:一是节能环保。分布式能源应以能量梯级利用系统和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现节能环保原则。对于非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能源系统,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应为70%以上。二是装机容量。发电总装机容量限定在1万千瓦及以下,主要考虑分布式能源的技术、接网和用户需求,强调本地供能,与现行热电联产等法规相衔接。三是接入电压等级。对于有并网需求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应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 (二)明确我国分布式能源的定位与发展重点 分布式能源定位为我国集中式供能系统的有益补充,在我国能源供应系统的主要作用:一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现节能减排;二是改善农村电力供应和解决边远地区用电问题,解决边远地区普遍服务。 我国分布式能源的发展重点需要与本地区的能源资源和负荷特点相适应:在城镇地区主要以发展清洁环保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为主,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偏远地区主要以小型风力发电和小型光伏发电等为主,解决电力供应问题。 (三)将分布式能源发展纳入国家能源规划 在国家“十二五”能源规划中,制定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规划。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规划可统一纳入可再生能源规划进行考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需纳入国家新能源发展规划,坚持节能减排和“以热定电”的发展原则,并与电网、天然气和电源等相关规划有机衔接。省级规划要以国家规划为指导,制定本省的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的发展潜力、发展目标、关键技术和配套措施等。 (四)进一步优化分布式能源的管理协调机制 进一步优化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分布式能源的立项、审批和价格等方面的管理协调机制。其中,对于分布式能源的立项管理需进一步优化。对于需要并网运行和/或享受优惠政策的分布式能源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立项管理;对于需要并网运行的项目,还需由电网企业对其接入系统设计进行确认。对于并网且上网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则必须严格按照公用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配置调度、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等设备和措施,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五)制定统一的分布式能源并网国家标准 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通过参与,制定统一的分布式能源并网国家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并网设备配置标准两部分,以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六)制定分布式能源的配套价格机制 随着我国电价改革的推进,将分布式能源的配套价格纳入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体系中。其中,分布式能源接网由分布式能源用户承担因分布式能源系统接入配电网所带来的电网投资。 在现阶段,分布式能源的余电只向电网企业出售。其中,可再生分布式能源系统的余电由电网企业采用保障性全额收购机制;对于其他的分布式能源系统,为了鼓励分布式能源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余电上网价格应低于当地所在省份的脱硫燃煤机组的标杆电价。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条件都许可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分布式能源与其他用户的售电交易。 分布式能源用户向电网企业支付的电费包括电量费用和备用费用。电量费用根据分布式能源用户的实际购电量,按照用户的销售目录电价进行收取,并包括政府规定的各类电费附加和各类基金;备用费用可以参照自备电厂的基本电费机制,按照分布式能源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或最大需求量来进行收取。 (七)制定分布式能源的鼓励政策 为了提高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投资吸引力,引导和鼓励分布式能源的发展,需要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对分布式能源的投资和运行进行补贴,并引导和鼓励国产设备的研发和推广。优惠政策的准入条件包括:一是要鼓励清洁环保的分布式能源发展;二是对化石燃料类的分布式能源设立能效标准;三是鼓励先进的能源利用技术。 (八)制定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的并网方式 现阶段,对于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采用“并网不上网”的方式,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投资;随着我国智能电网的建设和发展,电网接纳分布式能源的能力不断提升,可逐步由分布式能源业主自主选择并网方式。 (九)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的季节、温度变化和负荷特性存在明显差异,可以首先选择大城市、气源充足的地区开展试点,逐步理顺和解决分布式能源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难题,然后再进行推广。 (十)加快推进智能电网的建设 分布式能源需要与其他电源和储能装置相配合才能发挥作用。我国应加快制定智能电网的发展规划,着手研究制定促进智能电网的相关政策,加快智能电网的建设,提高配电网接纳分布式电源的能力,保障分布式电源接入后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