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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供应方式或有主体多元化发展可能

发布日期:2016-07-07

7月6日:近日,泉州市因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天然气价格过高导致建陶企业生产成本负担过大,引发下游用气企业与城市燃气公司之间的矛盾激化。随着LNG价格的走跌,相比之下管道气价格竞争优势难觅。在此背景下,城市燃气公司下游用户来自LNG的冲击也随之而起。

而据安迅思观察,LNG与管道气之间的竞争在我国多个地方愈演愈烈。缓解城市管道气与LNG在供应权限和价格方面的矛盾,关键还要理顺这两种供应方式的关系,让管道气的供应与LNG形成良好的竞争关系。

LNG倒逼城市燃气价格向市场化靠拢

从历史角度来看,以往如果一个城市燃气公司取得了某一地区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那么该公司就对当地的天然气用户享有独家的供气权。然而,在市场的作用下,LNG的价格在供大于求的局面下不断走跌,LNG与管道气之间的价格差距越来越大,LNG的经济性优势越来越凸显。南方城市以福建泉州为例,北方以河北保定为例,两者的价差均超过了0.5元/方。

从下游用气企业来看,近年来,在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的环境下,部分用气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有所收缩,用气企业对降低用气成本越来越重视。在LNG的经济优势吸引下,不少用气企业开始倾向于选择LNG气化点供的方式,这其实给城市燃气公司的“垄断”带来了冲击。

然而,由于LNG点供的供气方式与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存在冲突,而法律对于两者的冲突并没有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受制于城市燃气公司的燃气特许经营权,下游的用气企业往往无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全顺利地实施LNG点供。

据安迅思了解,目前LNG点供的发展多是企业自发的市场行为,如果某些地方政府对LNG点供不持反对态度甚至鼓励推动的话,当地LNG点供的推进进程会相对较快,例如山东省,当然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对LNG点供的方式仍存疑虑。

基于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独家供气方式,用气企业在与城市燃气公司议价过程中的话语权往往很弱,城市燃气下游环节的市场化难以形成。在LNG价格走低的情况下,用气企业自发使用便宜气源可能会打破因城市燃气特许权形成的城燃公司“垄断”现状。

城市燃气下游环节与天然气上游供气环节面临类似难题,随着天然气市场消费量的逐步增长,现有的价格体系已经很难适应市场化发展的要求。随着LNG点供方式在部分地区成为另一种稳定的供应主体,事实上已经在倒逼城市燃气向市场化方向靠拢。

完善法律法规

为两种供气方式明确各自地位和作用

众所周知,管道气和LNG的供应方式、服务对象和价格形成机制完全不同,管道气的定价是遵循一定的价格公式并受政府的指导价约束,而LNG的价格则是随行就市,从两种供气方式的服务对象和定价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无可厚非。因此,安迅思认为,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的范围和LNG点供的经营范围应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给予一定明确区分。

安迅思从多个市场人士处了解,部分地方政府不支持LNG点供供应的主要原因是有二:一是目前LNG点供缺乏操作规范,市场上很有可能会存在少数LNG点供商为逐利而忽视生产安全性;二是进行LNG点供的供气单位资质难以确保,而拥有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城燃公司从生产运营的安全性角度来看,更值得信赖。因此,对于天然气供应的安全性更需要强有力的法规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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