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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和科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2-04-22

中共MILA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

中层和科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健全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管理人员队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和战略部署的顺利推进,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把好干部选出来、用出来、管出来、带出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组织和群众认可;

(五)民主集中制;

(六)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高素质专业化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系指: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工会副主席等公司助理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正副职管理人员;

(三)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经营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五)相应的党群干部:公司党委所属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公司所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工会主席,公司团委书记,公司女工委主任等。

本办法所称科级管理人员系指:

(一)公司职能部门内设机构正副职管理人员;

(二)各分(子)公司助理级管理人员;

(三)各分(子)公司所属的部、科室、车间、站等正副职管理人员;

(四)相应的党群干部:垫江县脱硫厂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所属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女工委主任等。

第五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行政类和党群类管理人员原则上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安排。

第六条  坚持依事定岗、依岗择人,合理确定各单位中层和科级管理人员职数,严格按职数配备管理人员,具体职数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条  公司中层和科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根据任期综合考核结果,决定续任、改任或退出。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实际控制公司)中层和科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其它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九条  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为:

(一)公司党群部、纪委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免;行政类中层管理人员,经公司党委会讨论提出任免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用(解聘);

(二)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经营班子成员,根据子公司章程,需公司推荐或提名的,经公司党委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推荐或提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经公司党委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用(解聘);

(三)公司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公司各级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免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推荐到分(子)公司担任科级管理人员的,经公司党委会讨论提出意见,由分(子)公司按规定办理任免职手续后,报公司备案;分(子)公司任免科级管理人员,由分(子)公司按规定程序提出任免意见,报公司党委会同意后,由分(子)公司按规定办理任免职手续后,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推荐管理人员在其任职单位外兼职或在社团兼职的,需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属行政类的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后,科级管理人员直接按程序推荐,中层管理人员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推荐。

第十一条  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牵头抓总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工作要求在企业落实、落细、落地。

(三)具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具备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认同企业价值观,忠诚感恩、忧患坚韧、开放包容、担当实干,以一域服务全局,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

(四)能够正确行使权力,正确对待名利,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注重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能够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和科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学历和职称要求:

1.担任中层和科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公司助理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2.担任生产技术管理类、安全管理类、财务类等专业技术业务较强的部门负责人需要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对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有特殊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二)工龄和基层工作经历要求:

1.担任科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应当具有累计1年以上工龄),1年基层工作经历; 

2.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4年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应当具有累计3年以上工龄)和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应当具有累计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逐级晋升任职年限要求:

1. 由科级副职管理人员晋升为科级正职管理人员的,应在科级副职职位任职(或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 晋升为中层副职的人员,须在科级正职职位任职(或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不满2年的,须在科级正职职位与科级副职职位任职(或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共4年以上;

3.由中层副职管理人员晋升为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的,应在中层副职职位任职2年(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不满2年的,须在中层副职职位与科级正职职位任职(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共4年以上。

新提拔为科级副职管理人员,原则在公司后备力量库中选拔。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管理人员,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一)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职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班子结构需要或者管理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合资公司急需引进的。

(三)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实行公司管理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采取民主推荐选拔方式,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分析研判和动议

(二) 民主推荐

(三) 考察

(四) 讨论决定

(五) 任职

第十八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分(子)公司领导班子和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议干部选任工作:

1.机构改革、机构变动的;

2.管理职位出现空缺的;

3.干部队伍结构需要优化或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的;

4.管理人员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的,或者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派或配备干部的。

(三)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1.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各方意见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分(子)公司领导班子和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在动议过程中,个人向组织推荐选拔任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分管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研究完善初步建议,并在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与有关领导沟通,进一步完善初步建议。

3.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办公会对初步建议进行讨论酝酿,根据讨论酝酿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形成干部工作建议方案,提交党委会审议。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四)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管理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管理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职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

(一)个别提拔任职,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在公司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由同层级副职到同层级正职任职或由下一层级正职到上一层级副职任职的,属于个别提拔任职,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由中层正职到公司助理级任职的,由子公司总经理(经理)到董事长的,同层级行政副职担任党组织副书记,由科级正职到分(子)公司助理级等属于进一步使用,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同层级职位变化时,需要对人选情况进行谈话了解,不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

(二)民主推荐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做好谈话记录。

2.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职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由公司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原则上应当差额提出。

3.召开推荐会议。公司党委主持会议,考察组就民主推荐职位、选拔范围、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进行说明,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4.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向公司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三)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推荐中层管理人员时,谈话调研推荐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助理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下属单位党政负责人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在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基础上,随机抽取部分职工代表参加。

上述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作适当调整。

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民主推荐程序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第二十条 考察

(一)公司党委根据考察组汇报情况及推荐职位要求集体确定考察对象。

1.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职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职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二)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司党委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考察必须依据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1.突出考察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

2.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3.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4.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公司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职位职责情况及取得的实际成效;

5.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 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公司有关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6.强化廉洁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7.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职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8.考察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

(1)根据公司党委的安排和要求,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根据拟任职位的职责任务,有针对性制定谈话提纲,保证谈话质量。因故不能参加面谈的,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考察组反馈意见。谈话记录保存备查。同步进行民主测评和德的表现情况调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谈话范围同谈话调研推荐,可以适当调整;

(5)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6)审核干部人事档案。考察组组织对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档案材料有无篡改、伪造等情况,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与任职资格条件有关的信息,填写《干部档案任前审核表》,并由档案审核人、考察组组长及成员共同确认。如档案材料存在不易认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协调有关单位予以认定,形成认定结论前,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7)考察对象向考察组提交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说明,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考察对象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签字;

(8)对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9)考察组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客观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由考察组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党委报告;

9.考察组应当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

10.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11.考察工作具体要求:

(1)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考察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等参与考察工作有关人员对考察工作的真实性负有相关责任;

(2)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报告,按规定进行回避;

(3)实行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对因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察失真失实造成“带病提拔”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党群类管理人员由党组织讨论决定任免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行政类管理人员由党组织讨论提出聘任(解聘)意见或者推荐、提名的意见,由行政决定聘任(解聘)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委员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委员有不同意见的;

3.个人有关情况说明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三)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人选意见有分歧时,可实行票决制;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表决。不得临时动议决定管理人员任免;

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公司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会议讨论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二条  任职

(一)任前公示:

1.提拔任用管理人员,在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职务信息、拟任人选基本情况、群众反映有关情况的方式要求、联系人信息以及公示期间等;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范围为办公网、所在单位公开栏等;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发布任职通知,办理任职手续;

2.平级调动和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一般不进行公示;

3.公示期间反映问题一般需要实名。对反映的问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纪委共同进行。依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不影响提拔、不宜提拔、暂缓提拔等明确的结论。对调查核实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对经查问题属实且影响提拔使用的,停止办理任职手续;对问题暂未核实清楚的,暂停任职程序,待形成最终结论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二)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公司纪委书记要及时对任职人员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可集体进行,也可个别进行。人力资源部派人做好谈话记录工作。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管理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公司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三)任职宣布。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由公司主要领导、人力资源部参加宣布,副职由公司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参加宣布;科级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宣布。

(四)任职时间。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行政决定任职的,自行政决定之日起计算;由上级批复的群团管理人员,自上级批复之日起计算;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监事会决定任职的,自形成决议之日起计算。

(五)实行试用期制度。任用管理人员(除由有关部门审批或选举产生的人员外),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享受所在职位的待遇,履行职务职责;试用期满,本人申请,写出试用期工作总结,公司党委组织考核或授权基层党组织考核。应当全面了解在试用职位上的表现,评判其是否胜任现职。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位安排工作。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犯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终止试用。

第二十三条  执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坚持“谁办理、谁纪实”,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环节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做到全程纪实、全程留痕。推进纪实规范化,按规定方式全面细致记载,确保纪实客观准确、完整具体、重点突出,使每个管理人员任职过程都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十四条  科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参照中层管理人员相应选拔任用程序执行。选拔任用科级管理人员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环节要与公司党委充分沟通反馈,需报公司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管理人员,必须呈报党组织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党组织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三)专业知识考试(或能力素质测评);

(四)统一面试;

(五)根据综合成绩确定组织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提出人选建议;

(七)党委会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任职手续;

(十)任前谈话。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人员的公开选拔一般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公开选拔方案,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专业知识考试(或能力素质测评);

(四)统一面试;

(五)根据综合成绩确定组织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提出人选建议;

(七)党委会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任职手续;

(十)任前谈话。

第五章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

第二十七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位安排工作。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二十八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在了解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管理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度、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试用期满考核标准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定为合格等次:

1.遵纪守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3.能够认真履行职位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群众清意度较高;

4.廉洁从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

1.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行为;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未能履行职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职位要求;

4.存在不廉洁问题,违反廉政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5.工作责任心薄弱,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不服从组织安排,在职工中产生不良影响;

6.民主测评较差,“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7.因其他问题不适合任职的。

第三十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个人总结。对照考核内容和职位职责,就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不足、改进措施等方面撰写试用期满个人总结;

(二)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对被考核人进行任职评价;

(三)个别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听取意见,进一步深入了解考核对象在试用期间各方面情况,针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可扩大范围进一步听取意见;

(四)廉洁情况。所在单位党组织就考核对象在试用期间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双签字;

(五)综合评定。根据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试用期满组织考察材料,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按报党组织研究考核结果。

(六)正式任职。经考核合格的,印发正式任职文件。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一条  从培养锻炼干部、促进公正履职、增强队伍活力出发,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机制,树立有利于干部良性流动的导向,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鼓励管理人员到基层单位、市场竞争压力大的单位、环境艰苦复杂的单位工作,表现优秀的,在公司范围内统筹考虑培养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在同一单位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原则上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满3年可以交流,满6年的一般应当交流,满10年必须交流。

(二)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经历单一的;

(三)需要培养锻炼的优秀年轻干部;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副职管理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第三十三条  推进管理人员在党务工作职位与经营管理职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职位作为培养复合型管理人员的重要平台。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交流可以在分子公司之间、分子公司和公司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单位每次交流管理人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管理人员的三分之一,同一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交流由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公司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第三十六条  交流的管理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交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管理人员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第三十八条  实行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一)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三)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第三十九条  任职回避

(一)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担任有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

(三)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四)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所在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回避

(一)管理人员在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职称评聘及专家评选、纪检、巡察、审计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和第三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二)管理人员应禁止所在单位与第三十八条所列亲属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经济关系;

(三)凡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涉及第三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二条  因职务、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形成回避关系的管理人员,应当在1个月内申请回避。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退出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管理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所任职职位掌握企业重要商业、技术秘密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四十六条  管理人员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况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管理人员,1年内不得安排担任管理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掌握公司重要商业、技术秘密的管理人员,如申请辞去管理职务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与企业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参加过单位选送的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管理人员降职制度。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职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管理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二条  实行提前退出管理职位制度,切实改善管理人员队伍结构,推进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机制。

(一)条件设置。管理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不足3年、女不足2年的(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除外),原则上按照自愿的原则,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管理职务的,经批准,安排专项工作,享受相应待遇。

(二)工作职责。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和退出管理职位人员的专业特长、职位经历和管理能力等,安排专项工作,由其原单位与专项工作机构统一协调管理。

(三)相关纪律要求。退出管理职位人员未经审批不得在企业、社团和中介机构兼职,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外单位或民营企业工作并领取任何收入。退出管理职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完善管理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提高监督效能,规范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超层级、超权限配备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管理人员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管理人员;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管理人员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管理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主要领导职位调整退出、临近退休和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管理人员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五条  加强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要及时发现、严肃处理、严厉问责,不仅查处当事人,还要追究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建立选人用人工作档案,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过程进行纪实,如实记录动议、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沟通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 为加强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和倒查追责提供依据。

第五十七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信访举报信息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管理人员,及时发现管理人员在思想上、行为上、工作上的苗头性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函询、诫勉等方式进行提醒和纠正,及时稳妥处理涉及管理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

第五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所属单位党组织应当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六十条  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所属单位党组织应按规定向公司党委报备中层管理人员分工,无正当理由、未向公司党委报备不得调整。中层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职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履行报告程序。

第六十一条  严格规范管理人员兼职,一般不得兼任公司任命职务之外的其他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严格管理近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促进廉洁齐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六十三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坚持从严管理和关心关爱相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如果其动机和出发点是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没有营私舞弊、利益输送、失职渎职以及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区别情况加以对待,对于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积极组织开展容错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渝鼎股司委〔2018〕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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