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当前位置:首页>燃气服务>法律法规破坏设施盗燃气 酿成火灾受严惩 ——钻孔盗气引发火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发布日期:2016-09-05一、案情原由
2000年11月13日,渝中区居民罗某为了私利盗取天然气,用榔头等工具将贯穿其家居房屋内的天然气立管道砖体保护层破坏,裸露出天然气管道,并在管道上钻孔取气,致使天然气外泄遇到钻孔产生的火花引燃,酿成火灾,危及近百户住宅的安全,经消防人员和周围邻居近1小时的扑救才制止火灾的蔓延,造成罗某自己住宅被毁和1万多燃气用户停气达4小时的重大损失。2001年3月,渝中区检察院以罗某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应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为由,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审判结论 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庭审认为,罗某目无国法,采取危险方法破坏燃气设备,造成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予依法惩处。罗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燃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罗某破坏易燃易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燃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四百二十二元二角七分,没收其作案工具。 三、教训警示 天然气设施属于易燃易爆设施,稍有不慎即可能发生燃爆事故,引发火灾。天然气燃爆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天然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5%-15%,二是要有火源,三是相对密闭的空间。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天然气泄漏的情况,一定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禁断火源,关闭天然气阀门,打开门窗通风,防止燃爆事故的发生。本案的判决给一些不法的盗气份子敲响了警钟,使其能更深刻审视自己的行为,避免害人害己的事情发生。 相关法律链接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天然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天然气;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盗用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