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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具的报废年限

发布日期:2016-09-05

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

a)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b)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c)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d)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e)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燃气热水器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

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

c)漏水、漏气、绝缘击穿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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